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役政署署長擁有以下權責: 1. 負責研擬本署政策,核定工作計畫方案。 2. 審核、變更、追加本署預算,處理預備金動支事項。 3. 研擬、修正、廢止、解釋本署法令規章。 4.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5.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6. 依法任免、遷調、獎懲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除外。 7.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8. 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 9. 處理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10. 處理與役政政策有關的決定或重要事務。 參考資料: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