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各單位代表本署參加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先事先請示,並在會議後向原屬署報告會議情形。如果會議的結論或指示與原屬署的原則不符,應即時聲明暫時保留該結論或指示。之後需返屬署請示後才能作出答覆。 參考資料: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26條: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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