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署長核閱後分送之。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25條的規定,各單位召集的會議,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該將會議紀錄提交給署長審閱後再分發。這意味著會議紀錄需要經過署長的核閱才能分送給相關的單位或機關。具體作法可能是由主辦單位進行審核,或者可能需要經過役政署的其他相關程序才能確認會議紀錄的完整和正確性。該條規定保證了會議紀錄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相關單位或機關對會議內容的知曉和了解。 參考資料: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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