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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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