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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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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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兩個職位的職責分工。其中,局長負責全面綜理局務,並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而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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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