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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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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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主任秘書的權責如下: 1.文稿的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需對文件進行綜核並代為判斷,確保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文件和重要文件,需保護文件的機密性和安全性。 3.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主任秘書需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工作,解決相關權責問題,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4.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需要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組織、場地安排、議程設定等。 5.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具體內容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不同。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所總結的主任秘書的權責。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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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