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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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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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2條,委員會議是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則可以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這表示在委員會議上,主任委員具有召集和主持會議的職責,而當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則可以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代理主持會議。 相關範例: 根據該規則,如果主任委員因病無法出席委員會議,他可以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他的職責。例如,假設主任委員在開會前突然生病,無法前來主持會議,他可以指定副主任委員代替他出席並主持會議。這樣可以確保委員會議正常進行,並保持其運作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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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