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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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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規定,當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有權請委員若干人先進行審查,待審查報告提出後再轉交全體委員討論。這條規則允許主席先讓部分委員進行審查工作,以節省時間並提高議案審議的效率。具體審查的範圍和程序,可以根據審查需求和會議要求來進行調整。然而,具體審查的範圍和程序並未在該條規則中進一步細說,因此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或內規來進一步解釋和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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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規定:「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