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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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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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規定,當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有權請委員若干人先進行審查,待審查報告提出後再轉交全體委員討論。這條規則允許主席先讓部分委員進行審查工作,以節省時間並提高議案審議的效率。具體審查的範圍和程序,可以根據審查需求和會議要求來進行調整。然而,具體審查的範圍和程序並未在該條規則中進一步細說,因此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或內規來進一步解釋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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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