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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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二) 本會重要措施。 (三) 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四) 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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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會議議程的編列次序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二) 本會重要措施。 (三) 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四) 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根據這個規則,會議之前一天,委員會應將議程的相關資料分發給出席和列席人員。議程首先包括報告事項,包括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的執行情形報告、本會的重要措施、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的進度報告,以及委員的報告。其次是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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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