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總部內的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等人員應根據各自承辦業務的範圍來處理相應的公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2.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規程。 3. 行政院辦公廳行政規則草案審查準則第七條:「規則的基本奠基,應據有法律之依據及職務之需要。」 舉例: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某個秘書負責協助總隊長處理文件和會議安排,則該秘書就需要有相應的職責並依據範圍處理相關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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