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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3–208

13
第十三條 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本處施政方針之研擬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處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處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14
副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15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協調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合及督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6
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大隊、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17
簡任技正、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空中勤務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18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本科計畫方案及工作報告之擬議、編制事項。 二、本科法令疑義及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事項。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19
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20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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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