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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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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大隊、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16條規定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的權責如下: 1. 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計劃、監督和改進本組(中心、大隊、室)的業務。 2. 本組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主持和參加本組(中心、大隊、室)相關業務的事項。 3.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指揮、監督和審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4. 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對所屬人員的考核提出建議。 5. 依照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根據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處理相應的事項。 6. 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7. 長官交辦事項: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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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