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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1–255

21
本處每二週舉行一次主管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每四週舉行擴大主管會報一次,由總隊長主持,副總隊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總隊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22
本處每年召開飛地安全促進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23
本處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24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總隊長閱後分送之。
25
各單位代表本處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處請示後,再為答覆。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