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代表本處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處請示後,再為答覆。
根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各單位代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先請示本處,並在會後將會議情形簽報。如果會議結論與指示不符,應即時聲明暫為保留,回到本處後再請示後再做答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單位代表在會議中能夠遵守本處的指示並妥善處理會議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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