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總隊長核閱後分送之。
根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 24 條,各單位召集的會議若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會議記錄應經總隊長核閱後分送相關單位。這表示會議的內容需要經過總隊長的審查和批准,並且會議記錄需向相關單位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查閱該辦事細則的最新版本,以獲得更詳細和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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