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本處施政方針之研擬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處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處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13條,總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核定本處施政方針的研擬和工作計畫方案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核定籌備處的施政方針,例如研擬空中勤務的政策,並核定相關的工作計畫方案。 二、核定本處法令規章的研擬、修正、廢止和解釋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核定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的法令規章,例如研擬、修正、廢止和解釋相關法令規章。 三、執行上級重要命令並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執行上級的重要命令,並向上級進行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相關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指揮和監督籌備處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並進行相關的考核。 五、負責非主管人員的依法任免、遷調和獎懲事項(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事、主計和政風人員除外。 例子:總隊長負責核定非主管人員(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任免、遷調和獎懲事項,但不包括人事、主計和政風人員。 六、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例如制定相應的緊急措施。 七、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 八、處、次長交辦的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處理處、次長交辦的事項。 九、其他相關本處重要事務的決定或處理事項。 例子:總隊長負責決定或處理其他本處的重要事務。 資料參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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