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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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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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消費券的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如果在這個日期之後仍未領取消費券,則不再對該人發給消費券。同樣地,一旦消費券領取後,即不再提供補發的服務。這意味著如果領取人在領取期限過後未領取消費券,或者已經領取過消費券後遺失,將無法再獲得相關的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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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