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放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並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及服務員若干人,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應為現任公教人員,副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優先遴派政府機關職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遴選大專校院成年學生為原則。 發放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發放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得依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發放消費券後經結算發現有短差情形,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發放所工作人員不負賠償責任,該短差得由內政部辦理責任保險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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