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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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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並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及服務員若干人,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應為現任公教人員,副主任管理員、管理員以優先遴派政府機關職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遴選大專校院成年學生為原則。 發放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發放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得依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發放消費券後經結算發現有短差情形,除因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發放所工作人員不負賠償責任,該短差得由內政部辦理責任保險填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發放所的組織架構:該條規定了發放所應有的職位和人數,包括主任管理員、副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和服務員。 2. 主任管理員的要求:主任管理員必須是現任公教人員。 3. 副主任管理員和管理員的優先遴派原則:副主任管理員和管理員的優先考慮順序為政府機關職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4. 警衛人員的安排:發放所的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向當地警察機關調派。 5. 工作人員的保障:如果發放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到傷害,包括死亡、殘廢或傷害,他們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6. 短差情況的責任分擔:如果在結算後發現短差情況,除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發放所的工作人員不需負擔賠償責任,此短差情況可以由內政部的責任保險填補。 以上解釋來自《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本身。請注意,以上解釋僅代表對該法規的解讀,請參閱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獲得正確和最新的信息。

  • 慰問金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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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發放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並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及服務員若干人,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