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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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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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13條,內政部可以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派遣人員擔任必要的任務。被要求參與發放消費券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被派遣的政府機關職員和學校教職員都不能拒絕。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洽請適當的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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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