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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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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13條,內政部可以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派遣人員擔任必要的任務。被要求參與發放消費券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被派遣的政府機關職員和學校教職員都不能拒絕。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洽請適當的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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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