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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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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