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發放所應根據領券人的分布情況,在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設置。除領券人之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的人員不得進入發放所。證件的格式由內政部來定。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發放所的設置地點和進入發放所的人員必須符合相關條件,以保障發放作業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 -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行政院公告) - 內政部相關規定和指引
- 公共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