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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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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