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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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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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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發放所應根據領券人的分布情況,在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設置。除領券人之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的人員不得進入發放所。證件的格式由內政部來定。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發放所的設置地點和進入發放所的人員必須符合相關條件,以保障發放作業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 -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行政院公告) - 內政部相關規定和指引

  • 公共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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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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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