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具有前條所定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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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具有前條所定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