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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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具有前條所定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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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解釋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4條如下: 依照該條的規定,出生時未完成出生登記的人,其中出生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的,或出生日期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之間的,只要在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前辦理完出生登記,就有資格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 此外,該法條還提到,具有符合前述身分條件的人,只要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之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死亡,那麼他們的法定繼承人也有資格代替他們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 范例: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出生,但是在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之前辦妥了出生登記,那麼他就有資格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另外,如果一個人在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之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死亡,那麼他的法定繼承人也有資格代替他領取振興經濟消費券。 參考資料: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1936號)。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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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