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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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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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2條,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表示院長負責統籌和管理教養院的各項事務,他/她也有權指揮和監督屬於該院的人員。這條法條確立了院長的職責和權限,他/她必須確保教養院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同時也要向上級機構負責。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內政部相關法規、辦事細則以及教養院的組織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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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