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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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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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3 條,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擬編工作計畫:負責起草機關的工作計畫。 2. 綜核及代判文稿:負責審核和代替上級判斷文稿的內容。 3. 協調各單位業務:負責協調機關內各單位的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負責管理機關的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負責籌備、出席或主持相關會議。 6. 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相關條文和參考資料,秘書負責協助機關領導人處理相關事務,包括起草工作計畫、審核文稿、協調各單位業務、管理行政事務、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以及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例如,根據內政部雲林教養院辦事細則,秘書可能會協助院長起草工作計畫,審核相關文件的內容,並協調各部門的業務,並負責組織和主持重要會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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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