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2 條,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表示院長在教養院中具有對各項事務的整體管理責任,同時也有權指導和監督屬下員工的工作。這條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院長的職責範疇,可能是因為各個教養院的具體業務不同,所以具體的指揮監督事項可能在其他條款中進一步解釋或指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