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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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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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第 3 條,秘書的職責包括: 1. 擬編工作計劃:負責起草工作計劃,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 綜核及代判文稿:負責檢閱和代表秘書審核文稿,包括文件和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3. 協調各單位業務:負責協調不同單位之間的業務,確保各項業務協調一致。 4. 管理行政事務:負責管理和處理與行政有關的事務,包括人事、財務、行政文件等。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負責籌備會議,並出席會議或擔任會議主持人。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上級交辦的事項,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內政部臺南教養院辦事細則》設立了秘書的職責範圍,具體說明了秘書的工作內容和責任。這些責任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以確保院內工作的正常運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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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