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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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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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了該選舉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能分工。根據該條款,本會的總幹事負責處理會務,而副總幹事則負責協助總幹事的工作。具體來說,總幹事的職責包括執行主任委員的指示、管理選舉委員會的日常運作、組織選舉活動等。副總幹事則需要協助總幹事完成這些任務。這條規定確立了選舉委員會的領導結構,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職能。 參考資料: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範例:根據該條規定,總幹事是負責處理會務的主要負責人。例如,在選舉期間,總幹事需要組織選舉活動、協調候選人登記和投票程序等。副總幹事則負責協助總幹事完成這些任務,例如協助統籌選舉資源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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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