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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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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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選舉委員會的所有會務,同時也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權責。這表示主任委員在選舉委員會內具有領導和管理的角色,需要確保該選舉委員會的運作正常並有效履行其職責。關於選舉委員會的人員指揮與監督,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或裁判書以了解更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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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