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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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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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監察小組委員有責任依法監察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他們應該確保這些選舉活動按照法律進行,監督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並核實選舉結果的正確性。 監察小組委員可能會在選舉期間開展調查,收集證據,準備監察報告並提出建議。這些報告和建議可以被用來改進選舉程序和確保公正和透明的選舉過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的選舉法和相關法規,選舉委員會設立了監察小組委員,他們的責任是監督和監察選舉過程,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他們可以調查投票站的運作,監察選舉宣傳活動,核查選民登記名單等。他們的目標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平性,並防止選舉舞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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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