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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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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了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包括組、室等單位。根據該條規定,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設有以下單位: 1. 第一組 2. 第二組 3. 第三組 4. 第四組 5. 行政室 6. 人事室 7. 會計室 8. 政風室 根據辦事細則的規定,這些組室在非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可以合併為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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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