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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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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主任委員負責綜理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表示主任委員在委員會內具有最高的權限和責任,能夠指揮下屬人員的工作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中央選舉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cec.gov.tw/zh-TW/standard/file/Search_Section_Rule?id=933&nodeId=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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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