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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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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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的總幹事和副總幹事的職責。根據此條規定,總幹事負責處理該會的事務,而副總幹事則是協助總幹事的工作。具體來說,總幹事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來處理各項會務,而副總幹事則是協助總幹事執行職務。這個規定確保了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和組織順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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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