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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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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的總幹事和副總幹事的職責。根據此條規定,總幹事負責處理該會的事務,而副總幹事則是協助總幹事的工作。具體來說,總幹事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來處理各項會務,而副總幹事則是協助總幹事執行職務。這個規定確保了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和組織順利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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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