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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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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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掌分工。根據這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五個組和四個室,並可以設立分課辦事。具體而言,這些組和室分別為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資訊室、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然而,在不辦理選舉、罷免和公民投票的期間,該委員會僅設有第一組、第四組、行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根據現行法規的判斷,這些項目涉及選舉委員會的組織及職掌,並且是為了確保該委員會能夠有效履行其職責。以下是一個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該委員會在選舉期間組織了第一組和第四組來負責選舉活動的執行,而在非選舉期間則僅保留這些組的部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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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