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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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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指定第二組負責製作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根據這項規定,第二組應負責編造相關名冊,包括記錄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的資訊。這些名冊將用於選舉時的身分核對和投票程序。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符合投票資格的公民應該依據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的規定,將他們的資訊提交給第二組,以便被納入選舉人名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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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