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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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 四、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之規劃督導與考核及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之查處。 五、內部管理與有關員警意見溝通座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等事宜。 七、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政風業務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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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0條列舉了督訓科的職掌事項,包括激勵員警士氣、改善員警服務態度等各項活動的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辦理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審查員警申訴;規劃、督導及考核各項勤務、專案勤務以及處理違反勤務紀律、風紀案件;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內部管理與員警意見溝通座談;維護員警風紀、考核及辦理靖紀工作;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特種警衛勤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處理與政風業務相關事宜;以及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根據裁判書中提及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可以推論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0條是針對航空警察局中屬於督訓科的掌理事項進行規範。然而,裁判書中未提到具體的內容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核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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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