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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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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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1條,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重大治安狀況:勤務指揮中心負責掌握和通報重大治安情況,並負責相應的處置、指揮和管制工作。 二、報告及傳達治安預警情報: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報告和傳達有關治安預警的情報以及相應的命令。 三、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勤務指揮中心負責通報、報告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等情況,並在需要時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規劃和提報組合警力的勤務,並進行相應的指揮、管制、調度工作。同時,負責對勤務指揮中心的作業進行督導、考核和指揮。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與相關單位進行通報、聯絡和協調工作,同時負責接受和處理民眾的報案。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資訊作業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勤務指揮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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