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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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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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條中規定,該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且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他擁有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同時,副局長的職責是協助局長處理局務。這條法條確定了局長和副局長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中的角色和職責分配。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局長和副局長在局務執行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局長作為局內最高決策者,負責綜理整個局務;而副局長則協助局長完成局務,扮演重要的襄助角色。 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假設在航空警察局的執行任務中,出現緊急情況需要快速指揮和監督,局長就會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運用他的權限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同時,如果局長因公務繁忙無法處理某些局務,副局長則可以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協助局長處理這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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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