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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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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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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明確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內容。根據該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和代判,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的協調和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這些權責的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解釋和應用。例如,主任秘書可以負責審核和判定文稿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保密事宜,協調解決各單位間的問題,籌辦重要會議的相關工作,以及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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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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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