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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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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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明確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內容。根據該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和代判,機密和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的協調和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這些權責的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解釋和應用。例如,主任秘書可以負責審核和判定文稿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保密事宜,協調解決各單位間的問題,籌辦重要會議的相關工作,以及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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