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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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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航空保安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四、保防科,分二股辦事。 五、國際科。 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七、勤務指揮中心。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高雄分局,分八股、二中心、六隊、十四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十二、安全檢查大隊,分二股、六隊辦事。 十三、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該局設有行政科、航空保安科、後勤科、保防科、國際科、督訓科、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主計室、臺北分局、高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安全檢查大隊和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這些單位分別負責不同的任務和職責。例如,航空保安科負責航空保安工作,後勤科負責後勤支援,保防科負責保防業務,國際科負責處理國際事務,督訓科負責員警培訓等等。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4條 - 航空警察局官方網站 (https://www.npa.gov.tw/a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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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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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航空保安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