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航空保安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四、保防科,分二股辦事。 五、國際科。 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七、勤務指揮中心。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高雄分局,分八股、二中心、六隊、十四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十二、安全檢查大隊,分二股、六隊辦事。 十三、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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