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依該條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內政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機關應在收到內政部通知後的三個月內,按照內政部指定的方式提出計畫。 故根據問題內容,無法依據已提供的法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該法條,因為与法條沒有直接相關匯的資料或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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