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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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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依該條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被內政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機關應在收到內政部通知後的三個月內,按照內政部指定的方式提出計畫。 故根據問題內容,無法依據已提供的法律資料進行逐條釋義該法條,因為与法條沒有直接相關匯的資料或內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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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