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根據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內政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後,必須在收到內政部通知後的三個月內,按照內政部指定的方式提出該計畫。 參考資料: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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