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如左: 一、關於縣市及同等區域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縣市選舉事務所或其相當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如為院轄市,其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 二、關於蒙古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盟旗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三、關於西藏者,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為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關於僑居國外之國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關於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及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縣、市選舉事務所或相當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 六、關於全國性之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及院轄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七、關於各省市之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者,同第一款。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0條,主管選舉機關和上級選舉機關的分配如下: 一、縣市及同等區域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是縣市選舉事務所或相應的機構,上級選舉機關是省選舉事務所。如果是院轄市,則上級選舉機關是選舉總事務所。 二、蒙古地區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是盟旗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是蒙藏選舉事務所。 三、西藏地區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由噶夏和蒙藏選舉事務所指定,上級選舉機關是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僑居國外的國民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是由僑民選舉事務所指定,上級選舉機關是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邊疆地區和內地生活習慣特殊的各民族國民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是縣市選舉事務所或相應的機構,上級選舉機關是省選舉事務所。 六、全國性的職業團體和婦女團體的選舉,主管選舉機關是省和院轄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是全國性職業團體和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 七、各省市的職業團體和婦女團體的選舉,與第一款相同。 根據上述條文,對於不同範疇的選舉,指定了不同的主管選舉機關和上級選舉機關,以確保選舉的順利進行。例如,對於僑居國外的國民,選舉活動由僑民選舉事務所負責,並受僑民選舉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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