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主管選舉機關及上級選舉機關如左: 一、關於縣市及同等區域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縣市選舉事務所或其相當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如為院轄市,其上級選舉機關為選舉總事務所。 二、關於蒙古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盟旗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三、關於西藏者,主管選舉機關分別為噶夏及蒙藏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蒙藏選舉事務所。 四、關於僑居國外之國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所指定之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僑民選舉事務所。 五、關於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及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縣、市選舉事務所或相當機關,上級選舉機關為省選舉事務所。 六、關於全國性之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者,主管選舉機關為省及院轄市選舉事務所,上級選舉機關為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七、關於各省市之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者,同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