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之,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9條,該法第四條規定了選舉的主管選舉機關應該審查選舉人的資格並編製選舉人名冊。這份名冊包括正本和副本,記載著選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所等資訊。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資料來源: - 選罷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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