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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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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之,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9條,該法第四條規定了選舉的主管選舉機關應該審查選舉人的資格並編製選舉人名冊。這份名冊包括正本和副本,記載著選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所等資訊。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資料來源: - 選罷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 第四條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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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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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