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如左: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名,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三十四名。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七、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八、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七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4條,國民大會代表的名額分配如下: 1. 每個縣市及其同等區域選出一名代表,但人口超過五十萬人時,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一名代表。 2. 蒙古各盟旗選出共五十七名代表。 3. 西藏選出共四十名代表。 4.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共三十四名代表。 5. 僑居國外的國民選出共六十五名代表。 6. 職業團體選出共四百八十七名代表。 7. 婦女團體選出共一百六十八名代表。 8. 具有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共十七名代表。 前述各款的名額分配另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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