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由各主管選舉機關編製完成後,分別發給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經由主管選舉機關編製完成後,會發給選舉權證給選民,選民可以憑此權證領取選舉票。這意味著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選民需要先憑選舉權證去領取選舉票,以便在選舉日投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民身份的真實性和選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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