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國民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體候選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