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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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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但僑居國外國民之候選人,經二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及婦女團體候選人經五十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即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選舉人之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2條,有選舉權並願意成為候選人的人,可以經過500名以上選舉人的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後,登記為候選人並進行公開競選。沒有進行登記的人不能當選。然而,僑居國外的國民作為候選人需要經過200名以上選舉人的簽署,而職業團體候選人和婦女團體候選人則需要50名以上選舉人的簽署,即可登記為候選人。每一位選舉人只能簽署一次支持某位候選人。 以最新法律為主,根據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手冊》,這項法規確保了公平競爭以及保障選舉的正當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有選舉權的人想要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他或她必須獲得至少500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據此示範了此法規確保了選舉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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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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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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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規定:「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