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選舉權人,不得為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3條,被選舉權人不得登記為二個以上候選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擁有被選舉權,他或她只能登記為一個候選人,不能同時登記為多個候選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避免同一人在同一選舉中併出現在多個候選人名單中,從而保證公平和競爭的選舉過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例子或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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