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明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十五日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備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4條,候選人的登記期間由主管選舉機關公告,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在登記時,候選人需要填寫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資料。如果是女性候選人,還需要在姓名下註明一個「女」字。主管選舉機關在投票前十五天審查並公告名冊,並將名冊提交給上級選舉機關備案。 這項規定確保候選人在足夠的時間內完成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供選民參考。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例子:在一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選舉委員會公告了候選人登記的起訖期間,為四十五天。候選人在這段期間內前往主管選舉機關登記,並填寫了相關資料。在投票前十五天,主管選舉機關審查公告了名冊,並將其備案。這樣選民可以在投票前仔細閱讀名冊上的候選人資料,做出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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