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或同等區域之候選人,以該縣市或同等區域內之人民為限。 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 僑居國外國民之候選人,以居住該選舉區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為限。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的規定,不同候選人類型的限制如下: 1. 縣市或同等區域之候選人,以該縣市或同等區域內之人民為限。這表示候選人必須在該縣市或同等區域內居住,並且只能代表該區域的人民參選。例如,如果某個候選人希望參選台北市議會議員,他必須實際上在台北市居住,並且只能代表台北市的選民參選。 2. 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這表示候選人必須是某個職業團體的會員,並且只能代表該職業團體的會員參選。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候選人希望參選律師公會的理事,他必須是律師公會的會員,並且只能代表律師公會的會員參選。 3. 僑居國外國民之候選人,以居住該選舉區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為限。這表示僑居國外的國民如果想要參選,他們必須在該選舉區居住並且已經居住超過三年。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僑居美國的台灣國民想要參選台灣的立法委員,他必須在相關的選舉區居住超過三年。 以上是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這些解釋基於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及其立法意圖,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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