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省內各縣市或其同等區域,各設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之行政長官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8條的內容是關於省選舉事務所和縣市選舉事務所的組織和職責。根據這條法條,各省應設立省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省政府主席兼任主席,負責處理該省的選舉事務。此外,各縣市或同等區域也應設立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該縣市或區域的行政長官兼任主席,負責處理該縣市或區域的選舉事務。選舉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事務的有效組織和管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選舉事務所和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組織由相關的行政機關負責任命和指派。例如,省選舉事務所的選舉委員會由省政府主席擔任主席,並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適當人選擔任委員。同樣地,縣市選舉事務所的選舉委員會由相應的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並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適當人選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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