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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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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省內各縣市或其同等區域,各設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之行政長官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8條的內容是關於省選舉事務所和縣市選舉事務所的組織和職責。根據這條法條,各省應設立省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省政府主席兼任主席,負責處理該省的選舉事務。此外,各縣市或同等區域也應設立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該縣市或區域的行政長官兼任主席,負責處理該縣市或區域的選舉事務。選舉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事務的有效組織和管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選舉事務所和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構成和組織由相關的行政機關負責任命和指派。例如,省選舉事務所的選舉委員會由省政府主席擔任主席,並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適當人選擔任委員。同樣地,縣市選舉事務所的選舉委員會由相應的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並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適當人選擔任委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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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規定:「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該省選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