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17條,這項規定明確規定了中央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及選舉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具體而言,中央選舉總事務所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並由國民政府派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選舉委員會負責指揮和辦理全國選舉事宜。值得注意的是,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與運作方式將另行以法律規定。這意味著具體的組織細節和運作流程將在法律中進一步規定和確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舉例或參考資料來對這項法規進行更深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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